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案析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模式及行为定性

犯罪新态势

近年来,区块链、虚拟币概念热度很高,一些不法分子借此机会进行破坏活动,他们租赁境外的服务器,设立不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所,利用虚拟货币交易,大规模开展违法犯罪行为,这些交易所就像隐藏在暗处的毒瘤,偷偷损害投资者的财产。

罪行各不同

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经营模式存在差异,涉嫌多种犯罪,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诈骗类犯罪、非法经营罪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、开设赌场罪等 。不同犯罪形式背后,是不法分子翻新的诈骗手段 ,这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虚拟货币不熟悉的情况,精心设计陷阱 。

侵吞资金案

2020年4月,王某成了这场犯罪的主要人物,他运营着一个交易场所,在这个交易场所里,TSC等虚拟货币本是投资者的指望,然而他却突然中断了项目分红及回购承诺,这致使这些虚拟货币快速贬值,随后他又停止了交易场所的运营维护,还恶意侵占了投资人的资金,最终众多投资者的本钱都赔光了。

募资的争议

在交易所里,有人借助发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,募集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,所募集的资金包含法币或者主流虚拟货币。对于这种行为,在实际中认定为非法集资不存在争议。然而,对于募集虚拟货币这种情形是否算作非法集资,却有着不同的看法。争议的关键在于,虚拟货币是不是属于“存款”或者“资金”。

代币的定性

有观点认为公开发行代币涉嫌擅自发行股票、债券罪,不过实际上发行代币与发行股票、债券在属性和行权方式上存在差异,将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性更为合适。主流虚拟代币在市场上流通性极强,并且还能够兑换法定货币,它能够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。

金额认定难

法币交易金额可通过银行流水查证,然而用虚拟货币进行出入金相对复杂,因为其价格随市场波动,所以认定犯罪金额方面存在很大争议,并且对于交易所在运行时出现的“糖果”分发、“空投”、分红以及回购等情况,要不要从集资诈骗金额里扣除,目前尚无确定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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